江哲望着稳操胜券的公孙明,好奇地询问一句:“导师,你认为我必会支付你额外10万元学费对吗?”
公孙明略带嘲讽地说:“不然呢,当初跟你签订合同时,我就会料到你不会支付我这些,所以我特地为自己着想,不论你是否输赢,最终的利一定在我——你输了,证明我是不败的。倘若你赢了,证明我教得好,往后越拉越多的学生会慕名而来,江哲小同学,导师说的话,你认同吗?”
对于这一点,令江哲无奈一笑,他知道在‘利’的方面已经输了,但与公孙明签订合同的又不是如今的江哲。
“对于该话,我不得不认同。既然导师是抱有这般目的,那作为学生的我自然要开始表演了!”
只见江哲说完话,表情漠然严肃,平视不远处的审判长,开口辩论:
“我直接说结论:我不必支付公孙明接下来的10万元。”
“审判长,您也无需感到为难,这一次的审判,我替你审判了!”
此话一出,审判长面露新奇,他刚才确实准备看江哲与公孙明的辩论后再作出结论,如果江哲不说出这些话,恐怕审判长最后依旧会判定公孙明赢。
但江哲忽然开口此言,不仅令审判长,就连现场慕名而来的吃瓜群众们都感到了新奇。
“这合理吗?”
“被告人替审判长决定?”
“这似乎不合理吧?”
“你管他们合不合理,就看江哲最后的结论如何!”
“有点意思,开始有意思了!”
“...”
审判长面露微笑地说:“第一次遇见这样的情况,也能证明江小同学对法律的自信,可以,我很希望能看见你的表演,请吧!”
“谢谢审判长!”
江哲轻轻点头,开口解释:
“我之前说过我不必支付剩下的学费,理由如下——”
“我与公孙明的案子中签订的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而附条件合同有以下特点:”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解析:我与公孙明签订的附加合同,对于1年前的我来说再到今天,这件事是事实吗,并不是!”
“【2】:我与公孙明所签署的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均可)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转动,则借钱给你’,若‘地球不停止转动,钱就不借给你’)等等,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果公孙明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解析:重点是主告方:公孙明,与被告方:江哲,即是我,签订的属于‘类不可能发生的事实’。”
“【3】:我与公孙明签订的条件是由公孙明与我议定的,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倘若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我与公孙明签订的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独立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在这里,卖屋的条件和出租的内容其实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时,才有权出租房子。对于以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合同条件的,应认为合同未成立。”
解析到此,江哲面露微笑地环顾一圈现场,发现所有人都目瞪口呆的望着江哲,即使是导师公孙明也忍不住为其感到心惊。
他希望江哲说不上来接下来的相应法律法规,倘若江哲能说出来,那又如何,公孙明也有后手,他有100%的把握让江哲输!
观众们看见这幕,海量的‘牛皮’弹幕扑面而来。
“卧槽,江哲懂法!”
“他懂的,他真的懂法!”
“哈哈哈,作为法律系学生,不得不说江先生涉及的知识面好广啊!”
“这些完全是我们现实世界的法律法规,江先生难不成把整本书背了下来,去考法师啊!”
“...”
原本观众们认为江哲过于忙碌,可能不懂法,但凡不懂法在该关卡内必吃亏。
可未曾想到,江哲的表现再度一鸣惊人。
在观众们议论间,江哲不负所望地说出余下的法律法规:
“根据2024年《夏国人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所附条件有以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该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我与公孙明的案子中,我俩的合同主要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学习时学生先付一半学费,我已经履行完毕;第二部分为附条件条款,条件成立要求是作为学生的我在毕业后胜诉一场。因此,当公孙明开始对我起诉时,合同所附条件尚未成立,我还没有胜诉。因此,附条件合同里的条件并未实现,那么便证明合同条款不能成立,所以法院应当判决公孙明败诉。”
随着话落,全场的气氛忽然变得诡异起来,所有民众仿若看魔鬼那般看向江哲。
但很快,所有人的视线情不自禁地转移到公孙明的身上。
只见公孙明一脸笑意,对于江哲的这个解答,他有设想过。
至此,他没有任何的担忧,连忙开口反驳:“江小同学,你未...”
不等话音落下,江哲忽然咧嘴一笑,打断其的辩论,“我知道你要说什么,你接下来会有方法判我输,我也知道你会怎么说。不如审判长就让我来替导师说,可好?”
“哒!”随着木槌声落下,审判长的声音传来:“准!”
江哲面露挑衅地看着公孙明,“抱歉了,导师,又是我。”
公孙明脸色有些阴郁,没有开口。
“是的,刚才对于公孙明来讲,他是输的。但他想要反败为胜,也极为简单!”
“接下来当公孙明与我的第一次败诉后,即判决生效以后,合同所附条款已经生效,公孙明届时可以提请再审。根据夏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理由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基于以上所述,公孙明可以根据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请再审,原来附条件合同条件已经达成,那时候的他终于可以要回另一半学费了!”
江哲的意思极为简单——
这一次的辩论,必是我赢,也必是我通关与存活!
您想要赢,可以啊,只能等下一次了!
但下一次,便不再是我,真正的我早已离开了该世界,进入了下一个关卡,届时您能奈我何?
随着一连串行云流水的解析落下,顿时惹得现场,直播间观众,专家们目瞪口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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